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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原 告 黃俊士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複 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胡修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