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允承被上訴人即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請求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520元(見本院卷第47頁)。嗣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與第一審訴之聲明相同,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429,5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9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931元(計算式:44,896元×2/3=29,9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965元(計算式:44,896元-29,931元=1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