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訴字第222號原 告 楊婷惠
包宜平
廖佩盈
何佳恩黃家禧廖于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應補提撥退休金」欄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受僱於被告,僅原告包宜平工作地點位於被告臺中文心分所,其餘原告工作地點為被告總公司,兩造約定上班時間為9時至17時30分,工資於次月10日發給。114年4月23日被告因涉及刑事案件,向原告表示資金遭凍結而無法營運及發放薪資,並於同年月底申請歇業,以資遣方式資遣員工,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惟被告尚未給付114年4月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其金額如附表各欄所示,被告亦未替原告提繳114年4月之勞工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自應補提繳如附表「應補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退專戶。原告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2條第2項、第38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應補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退專戶。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伊係被告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被地檢署帶走偵訊。伊於114年4月21日知悉無法繼續營業,但公司帳戶仍正常,本提領1,000萬元欲作為員工資遣費,惟該筆錢於當日下午遭地檢署扣押。被告已經申請停業,被告公司之金錢已遭扣押。就照原告請求之金額計算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告楊婷惠、包宜平、何佳恩、黃家禧、廖于瑄薪資單、原告廖佩盈薪資轉帳明細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37至68頁、第85至89頁),並有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之勞保、就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至143頁、第147至151頁),且為被告所是認稱:「就照原告6人請求之金額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2條第2項、第38條第4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應補提撥退休金」欄至原告勞退專戶,即屬有據。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9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被告迄未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工資、特休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1日(見本院卷第79頁之送達證書)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同時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雇主即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姓名 積欠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應給付金額 應補提撥退休金 免為假執行金額 1 楊婷惠 39,000 11,700 63,709 27,622 142,031 2,406 144,437 2 包宜平 33,000 1,788 12,097 2,178 49,063 1,998 51,061 3 廖佩盈 45,000 9,469 61,736 16,933 133,138 2,748 135,886 4 何佳恩 40,000 17,167 79,103 28,111 164,381 2,406 166,787 5 黃家禧 39,000 5,931 54,931 15,067 114,929 2,406 117,335 6 廖于瑄 39,000 9,994 50,378 15,067 114,439 2,406 116,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