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05號原 告 陳寶鳳(即原告陳坤城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寶鳳為原告陳坤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陳坤城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53頁)。
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性質上並非不得繼承,陳寶鳳為被告陳坤城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等節,有親等關聯、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陳寶鳳為原告陳坤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