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勝翔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一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昭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足提繳之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26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340元(計算式:15,510元×2/3=10,340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0元(計算式:15,510元-10,340元=5,1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