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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34號原 告 張詠翔

洪福正黃國恩

林泰豐廖成毅賴志明

古秋桐李志銘陳敏毅林文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均表示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