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 告 薛政武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被 告 仁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翔富被 告 張正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被 告 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健祐被 告 達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伍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