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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美昀即小山東大滷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心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1,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