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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巫睿騰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瑋晢即杰軍冷飲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2,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8萬2,20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㈣第1項聲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2,4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5萬7,77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㈣第1項聲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05、23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10年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杰軍冷飲店」(即手搖飲品牌「喜茶村」之門市)店長,約定110年每月工資2萬4,000元、111年至112年每月工資2萬8,000元、113年每月工資3萬元。被告因其他員工都認為原告是店長,故認為原告有不適任之事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113年11月6日預告將於113年11月26日資遣原告,原告因遭被告資遣而離職,惟被告未給付原告資遣費5萬7,444元。且被告尚積欠原告113年度工資14萬3,559元。又被告要求原告自行向職業工會繳納勞健保費,及未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應賠償原告任職期間向職業工會繳納勞健保之費用2萬2,32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7,77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另因被告未替原告投保勞保,亦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致原告無法依就業保險法向勞工保險局申領失業給付津貼,應賠償原告失業給付損害10萬9,080元。為此,依兩造間勞動關係、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三、被告抗辯:原告於100年創辦手搖飲品牌「喜茶村」,原始店面位於逢甲。被告自108年12月至109年1月間,交付共計125萬元予原告,作為加盟品牌、店面裝潢、原料等費用。嗣原告於110年2月間因腦中風身體無法負荷,主動撤收逢甲店面。因原告自認係「喜茶村」品牌所有權人,故於休養約半年後,向被告表示可來協助「杰軍冷飲店」店內事務,主導品牌加盟推廣事宜,故雙方以合作方式推動品牌擴展,冀能放大品牌利益。是兩造間為合作關係,非僱傭關係。又原告於110年至111年期間,實際係任職於訴外人即其胞妹之公司,非如原告主張係於110年1月起受僱於被告。再者,推廣加盟期間所有支出約10萬餘元皆由被告墊付,雖原告承諾會返還,但自111年6月迄今尚未返還任何款項。因原告掌控店內原物料,被告僅得無奈配合原告所提出之條件,但兩造間並無實質僱傭關係,亦無從屬性,兩造間非為僱傭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33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兩造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之期間,是否具有

僱傭關係?㈡如認兩造間於前述期間有僱傭關係,則: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3年1月至11月之工資14萬3,559元,有

無理由?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任職期間向職業工會繳納勞健保之費用

損害2萬2,323元,有無理由?⒊被告應否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退專戶?如需提繳,

其金額多少?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有無理由?如需支付,其金額

多少?⒌原告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失業給付損害,有無理由?如需賠償,

其金額多少?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之期間,不具有僱傭關係:

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

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故勞動契約以具有從屬性為其特質,而從屬性可分為人格上的從屬性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所謂人格從屬性係指勞工對於自己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於雇主工作上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所謂經濟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亦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如勞務提供者與僱主間並不具備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則雙方所訂之契約非僱傭契約。

⒉原告主張其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受僱於被告

,擔任「杰軍冷飲店」店長,約定110年每月工資2萬4,000元、111年至112年每月工資2萬8,000元、113年每月工資3萬元等情,並提出台中市冰果冷飲服務職業工會函及繳費單、113年12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求職紀錄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4、29至30、115頁)。被告則否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其雖不爭執原告114年7月30日民事查報狀證物4報表所列匯款金額(見本院卷第139頁),除110年2月2日、3月27日、4月21日、5月13日、6月16日、7月12日外,均為被告所匯款;及原告114年6月12日民事查報暨減縮起訴聲明狀證物4報表所列匯款金額(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除111年3月26日、4月18日、5月11日、6月21日外,均為被告所匯款,惟仍辯稱所匯款項均不是薪資,是原物料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97至198頁)。經查:

⑴觀諸上開報表「日期」、「應匯款」、「實匯款」欄位之內

容雖有記載「協助代購」、「薪資」等字句,然原告自陳該字句為其所繕打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且被告否認為薪資,辯稱是原物料費用等語。則上開報表中被告所匯之金額,是否即為薪資,並非無疑。是原告依上開報表,主張兩造間具有僱傭關係,難認可採。

⑵再觀諸系爭調解紀錄資方主張欄位雖記載:「⒈勞方為一般職

員,資方計算勞方資遣費應為3萬9,875元。⒉賣方尚積欠勞方1個月薪資3萬元,因勞方向資方借支,故每月同意自薪資內扣抵6,000元,勞方月薪為2萬4,000元。⒊勞方為品牌創辦人,勞方店面收掉後,才來資方店面做,且表示資方不需替勞方投保,勞方投保職業工會費用由資方全額給付,,資方認為被勞方詐欺。⒋因勞方服務客人態度不佳,且多次私自拿店面財產及原物料,對資方造成損害賠償,,勞方請求金額應扣掉勞方借款。⒌資方願意給付勞方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1月26日薪資,共計新臺幣5萬3,000元。勞方其他請求應扣除勞方借支及令資方受到之損害賠償」等語、及事實調查欄位雙方不爭執事項雖記載:「勞方自110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26日任職於王瑋晢即杰軍冷飲店,月薪為新臺幣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惟與原告不爭執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第124、198頁)如附表所示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之原告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嚴重悖離。其中110年10月14日對話紀錄提及:「原告:4月初我剛出院&我剛搬回到家時…真的有燃起自殺的念頭(身體小中風&店收起來&經濟收入來源全斷&小玉吵著要離婚)全部瞬間壓在我身上。我不知道,我活著有什麼意義…超級想自殺的。好不容易在4月中,我走出來了自殺的念頭!今天10月初,又發生這麼大的事…瞬間我又不知道該如何了?(我活在這世間,好像是製造問題的)看到我媽氣哭成那樣子…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我真不該在繼續活在這世間了嗎?」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足見原告非自110年1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否則原告於110年4月初應有薪資收入,豈會有「經濟收入來源全斷」之情事。又其中110年12月13日、111年1月10日、111年4月11日對話紀錄提及:「(被告:薪資呢,有談到嗎?)原告:還沒談我再找時間。她說:沒有那種事&吃自己。這句我會…放在心底。她講這句很不妙,搞不好到時候跟你說沒賺錢沒辦法給」、「原告:12/8開幕,12/1--12/7…沒開幕沒算錢,這樣看來,我們要自己靠自己了(被告:沒加班意思是不給加班費的意思嗎?)原告:剛才她出來ㄆㄥˋ我ㄟ,24000…26天你有問題嗎?」、「原告:我故意問請1天扣多少錢,因為我們要開說明會…最少請4天。阿彌陀佛…她還真敢說。我比外勞不如Y(被告:她說二月會休很多天啥意思)原告:過年ㄚ」、「(被告:該不會過年也要扣掉吧)到目前為止…沒有扣,目前。從3月開始,我要請4天,所以我以後領20800。(被告:呃,還是換個工作好了!)、「原告:反正,總而言之,我心已死了…在(桃園團購店),是她…逼我走的,她…吃定我手沒有力氣,這輩子…沒辦法找工作了,我,更要做…給她看。商標那邊,我明早起床就打電話問問。」、「原告:確定了,我這邊做到明天,明晚回去,再也不用上來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65、167頁),亦足見原告有於第三人處任職至111年4月12日,則原告主張其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均任職於被告等情,顯不可採。否則原告豈會於上開對話期間與第三人間存有加班費、請假扣錢、休假、領薪為2萬0,800元、是否換工作及任職至何日等勞資關係。又其中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22日對話紀錄提及:

「原告:你忘記賺(轉)薪資給我喔(做假帳用)」、「原告:

你傳來,你個人中國信託帳號給我,我轉錢(薪資給你…假帳)然後你轉給蔓越莓大哥(被告:好)」等語(見本院卷第217頁),亦足見原告未自被告處獲取薪資,否則自被告處獲取薪資若為事實,則兩造間無須作假帳。

⑶參以112年5月30日被告簽立予原告之書面文件內容,表示願

意放棄喜茶村茶飲品牌Logo之共有權利,並同意分紅比例及「同意將由原創者巫睿騰(即原告)全權負責所有原物料供應及後續的所有決策之商業行為」。且爾後喜茶村所有商譽及口碑均與「共同股東王瑋晢(即被告)」毫無聯繫、瓜葛、直接關係,「僅有間接-合作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此對照附表113年1月8日至113年10月27日對話紀錄觀之,原告向被告表示「現場任何作業流程及操作方法,不宜擅自主張添購及更改如堅持己見歡迎-另外起名-與《喜茶村》正面對決」、「這樣,看起來我們要當面談談。1:放棄-喜茶村-全部相關事宜。2:共同維護-喜茶村。你想清楚再跟我約時間,幾月、幾後、幾點」、「如果你有你的想法~(另起店名),我無話可說,我會離開&帶著(喜茶村)」、「簽約期限4/30最後倒數3日,如不簽約且自行選擇找尋原物料,亦同意放棄合作/亦同意放棄使用『喜茶村商標』。諾自行決定找尋原物料且霸佔使用商標之權益,同意接受台中市地方法院裁決」、「簽合約~是合作思維關係(共同實現心中期望)沒有-合約關係~我不會訂購。簽約與否,你有選擇權」、「現場總量(圖片:紅茶照片),不轉帳,售完即-停售(紅茶)」、「給答覆:1分開-另起名(與喜茶村對抗)。2合作-相信不懷疑」等語,顯見兩造間為合作關係,嚴重欠缺僱傭關係中,上、下監督管理之人格上從屬性特徵,同時亦欠缺非為自己營業而為勞動之組織上與經濟上從屬性特徵。是系爭調解紀錄內容與事實嚴重悖離,原告依系爭調解紀錄主張兩造間具有僱傭關係,亦不足採。

⑷至台中市冰果冷飲服務職業工會函及繳費單(見本院卷第21

至24頁),僅能證明原告為台中市冰果冷飲服務職業工會會員,並於該會繳納勞健保費用及會費等情;而求職紀錄證明(見本院卷第115頁),僅能證明原告於114年5月15日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登記求職等情,均無法證明兩造間具有人格上、組織上與經濟上之從屬性。

⒊綜上,原告於事務之處理,顯可全權負責「杰軍冷飲店」所

有原物料供應及後續所有決策之商業行為,具事務處理之運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對自己所處理之事務加以裁量,與勞動契約之受僱人在人格上及經濟上完全從屬於雇主,對雇主之指示具有規範性質之服從,並不相同,兩造間非屬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動契約關係甚明。又原告亦未舉證被告有何透過指揮、分配原告與其他員工共同合作完成業務,可認兩造亦無組織上從屬性。從而,兩造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之期間,並無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自非僱傭關係。則被告抗辯上開期間兩造非屬僱傭關係,係基於合作關係,即堪憑採。

(二)兩造間並非屬僱傭關係,已如前述,故原告主張依兩造間勞動關係、勞基法、勞退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3年1月至11月之工資14萬3,559元、任職期間向職業工會繳納勞健保費用損害2萬2,323元、資遣費5萬7,444元、失業給付損害10萬9,080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7,77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即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原告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2,4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5萬7,772元至原告勞退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附表: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註:對話內容「你」即被告、「我」即原告。 證據所在 (原告110年2月5日FB貼文) 喜茶村-新產品,經典威士忌黃金奶,趕快來嚐鮮!業界首創~茶酒飲品!(好東西就是要跟好朋友分享)未滿18歲不得飲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逢甲門市:台中市○○路00巷0號; 永興街門市:台中市○區○○街00號。 本院卷第161頁 110年8月12日 你早點來…2點…我會到你店 本院卷第171頁 110年8月19日 綠茶茶葉到Line我一聲(被告:有)對,打8年。(被告:剛剛就拿來了)好,我晚上過去泡。 本院卷第171頁 110年8月26日 好,我傳出。晚上去找你,8點多。(被告:好啊) 本院卷第171頁 110年9月5日 (被告:對,總共12000,這些是扣掉抽三千)嗯,我晚點離開這會過去你那兒(被告:好) 本院卷第171頁 110年9月22日 我等等去驗車(貨車),驗完就過去你那兒。 本院卷第173頁 110年9月27日 (被告:那,你明天會過來嗎)會喔,但3點要離開。 本院卷第173頁 110年10月14日 4月初我剛出院&我剛搬回到家時…真的有燃起自殺的念頭(身體小中風&店收起來&經濟收入來源全斷&小玉吵著要離婚)全部瞬間壓在我身上。我不知道,我活著有什麼意義…超級想自殺的。好不容易在4月中,我走出來了自殺的念頭!今天10月初,又發生這麼大的事…瞬間我又不知道該如何了?(我活在這世間,好像是製造問題的)看到我媽氣哭成那樣子…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我真不該在繼續活在這世間了嗎? 本院卷第65頁 110年11月11日 結束了,現在過去你那兒。(被告:好,原本想說市區真的沒有我就去大甲,順便拜拜) 本院卷第173頁 110年11月23日 我來換後輪輪胎,換好就回去,中清路&忠明路。(被告:慢慢來,今天很悠閒) 本院卷第173頁 110年9月28日 (被告:毫不意外的,早班請假了,明天我開店就好)耍賤招ㄟ,這種人~~~~~傻眼+無言,你要早點睡,我復健運動完過去陪你 本院卷第179頁 110年12月4日 有誠意一點,來桃園找我 本院卷第169頁 110年12月13日 (被告:薪資呢,有談到嗎)還沒談我再找時間。她說:沒有那種事&吃自己。這句我會…放在心底。她講這句很不妙,搞不好到時候跟你說沒賺錢沒辦法給。 本院卷第165頁 111年1月3日 晚安,到桃園了。2022年是…K型時代。 本院卷第175頁 111年1月10日 12/8開幕,12/1--12/7…沒開幕沒算錢,這樣看來,我們要自己靠自己了(沒加班意思是不給加班費的意思嗎)剛才她出來ㄆㄥˋ`我ㄟ24000…26天你有問題嗎?我故意問請1天扣多少錢,因為我們要開說明會…最少請4天。阿彌陀佛…她還真敢說。我比外勞不如Y(被告:她說二月會休很多天啥意思?)過年ㄚ。(被告:該不會過年也要扣掉吧)到目前為止…沒有扣,目前。從3月開始,我要請4天,所以我以後領20800。(被告:呃,還是換個工作好了!)1天800…8小時。夠嗆辣吧。你…還有什麼問題嗎?等有開出去…第3間我就要離開這了。反正,總而言之,我心已死了…在(桃園團購店),是她…逼我走的,她…吃定我手沒有力氣,這輩子…沒辦法找工作了,我,更要做…給她看。商標那邊,我明早起床就打電話問問。 本院卷第167、165頁 111年1月12日 你忘記賺(轉)薪資給我喔(做假帳用)。 本院卷第217頁 111年1月21日 明晚我11:30到台中,我再騎車過去…鎖,星期日就可以賣了。(被告:不過,好像要有個葡萄紅的標價放著)嗯,現打Word打出來。 本院卷第175頁 111年1月22日 你傳來,你個人中國信託帳號給我,我轉錢(薪資給你…假帳)然後你轉給蔓越莓大哥(被告:好)。 本院卷第217頁 111年2月4日 我還在屏東,明天坐中午的車,到台中後直接過去你那兒,晚安。 本院卷第175頁 111年2月25日 這週,我就沒有回台中,下週再回去(我去新竹找朋友麻油雞&燉品)超級好吃,等我們開到新竹,我再帶你去吃。 本院卷第175頁 111年2月27日 我都在桃園的家,強化說明會PPT。 本院卷第169頁 111年3月29日 星期日你開店嗎?( 被告:對)我去幫你開,你多休息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4月6日 我星期五晚上回來,星期六你早點來,我們一起整理地下室,鄭董今天親自送豆漿到永興店他以為我又跑去開店。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4月11日 確定了,我這邊做到明天,明晚回去,再也不用上來了。 本院卷第167頁 111年7月19日 我沒有回台中,她確定有要加盟一直問&閒聊。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9月3日 雨下超大的,我會晚點到(被告:沒差呀、雨停再來就好,下雨也沒人) 本院卷第177頁 (112年5月30日) 被告簽立書面予原告,表示願意放棄喜茶村茶飲品牌Logo之共有權利,並同意分紅比例及同意將由原創者巫睿騰(即原告)全權負責所有原物料供應及後續的所有決策之商業行為。爾後,喜茶村所有商譽及口碑均與共同股東王瑋晢(即被告)毫無聯繫、瓜葛、直接關係,「僅有間接-合作關係」。 本院卷第157頁 113年1月8日 (被告:我買的濾網你放去哪裡了?)我收起來了篩網~~目數密度不對。現場任何作業流程及操作方法,不宜擅自主張添購及更改如堅持己見歡迎-另外起名-與《喜茶村》正面對決。 本院卷第67頁 113年1月28日 (被告:…有資金週轉問題,若此款項尚在今日不會有這些問題存在,我想你也無法置身世外,是否也應幫忙想方法處理,還是你認為這些與你無關無所謂呢?)這樣,看起來我們要當面談談。1:放棄-喜茶村-全部相關事宜。2:共同維護-喜茶村。你想清楚再跟我約時間,幾月、幾後、幾點。 本院卷第69頁 113年2月21日 (被告:首先,報銷品可以給內部員工自己消化,但你每次這樣全部拿…)如果你認為~~過期品攜出算得上(侵佔),只要再1次~現場看到,一律~倒水槽(拍照留底)不能留(喜茶村)現場~~1個不留,如果你有你的想法~(另起店名),我無話可說,我會離開&帶著(喜茶村)。 本院卷第71頁 113年4月1日 簽約日2024/04/03下午三點永興街門市,如未履行簽約,同意自動放棄使用《喜茶村》商標。 本院卷第73頁 113年4月15日 時間-無法配合?合作-意願不高? 本院卷第75頁 113年4月27日 簽約期限4/30最後倒數3日,如不簽約且自行選擇找尋原物料,亦同意放棄合作/亦同意放棄使用「喜茶村商標」。諾自行決定找尋原物料且霸佔使用商標之權益,同意接受台中市地方法院裁決。 本院卷第79頁 113年5月4日 紅茶-庫存量。庫存:綠茶15斤、青茶7斤。簽合約~是合作思維關係(共同實現心中期望)沒有-合約關係~我不會訂購。簽約與否,你有選擇權(被告:這樣說來…原來這間店前面3年不是合作關係,那請問那是什麼關係?) 本院卷第81頁 113年6月14日 現場總量(圖片:紅茶照片),不轉帳,售完即-停售(紅茶)。 本院卷第77頁 113年10月11日 塑膠袋$7450($90*55公斤=4950,版費$2500)。製作排程-5週。接單付款後安排製作。轉帳好傳後5碼確認。戶名:旺裕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銀行:臺灣企銀(050)。分行:烏日分行。 本院卷第83頁 113年10月17日 (被告:上次已在現場說先不用下單,結果你還是堅持下單?)3週前下單(2~4杯) 本院卷第85頁 113年10月27日 給答覆:1分開-另起名(與喜茶村對抗)。2合作-相信不懷疑。 本院卷第87頁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