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 告 呂宏濟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宇力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寄發予李怡君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2

53存證信函(即原證4),係於何時送達李怡君?並請提出郵政收件回執。

㈡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之申

請書(見原證8),係於何時送達被告?㈢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寄發予原告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498存

證信函(即原證7),係於何時送達原告?㈣台安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函(即原證9),係於何時送達

原告?㈤就原告113年9月薪資,被告有給付原告本薪新臺幣(下同)8萬

4,380元、業績獎金1,800元、伙食津貼3,000元,合計8萬9,180元。與聘任負責醫師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3條約定之保障薪資每月13萬元差額為4萬0,820元(計算式:130,000元-89,180元=40,820),原告有無意見?㈥就原告113年9月薪資,被告僅給付8萬9,180元,而未給付13

萬元,原因為何?㈦就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原告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原告有無意見?㈧若被告用以抵銷抗辯之懲罰性違約金有理由,則原告是否訴

請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寄發予原告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498存

證信函(即原證7),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請提出郵政收件回執。

㈡被告於上開存證信函中表示「依法解除與台端(即原告)間之

勞雇關係」,係依何法律?㈢就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原告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被告有無意見?㈣台安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函(即原證9),係於何時送達

原告?㈤原告於113年6月26日寄發予李怡君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253存

證信函(即原證4),係於何時送達李怡君?㈥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之申

請書(見原證8),係於何時送達被告?㈦被告抗辯有與原告討論適度刪減113年9月薪資乙情,證據為

何?㈧若原告請求之懲罰性違約金有理由,則被告是否訴請本院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