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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謝學和被 告 慧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純嬌訴訟代理人 陳洲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於112年7月31日自請退休,則原告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幾款規定自請退休?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95年5月起至97年9月止之期間(共29個月),被告未為原告依月提繳工資4萬2,000元提繳之6%新制勞工退休金共7萬3,080元:

⒈原告此部分主張,是請求被告補提繳7萬3,080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抑或是請求被告給付7萬3,080元予原告?⒉原告此部分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⒊原告主張上開期間應依月提繳工資4萬2,000元提繳之依據

為何?

(三)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99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期間(共72個月),被告要求原告自行負擔依月提繳工資4萬2,000元提繳3%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共9萬4,131元:

⒈原告此部分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⒉原告主張上開99年1月起至99年9月止期間應依月提繳工資4

萬2,000元提繳、99年10月起至104年12月止期間應依月提繳工資4萬3,900元提繳之依據為何?⒊被告抗辯:假設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原告之薪資給付請求

權時效最遲於109年12月31日即已屆滿5年,卻遲至113年12月18日始提出本案訴訟請求,已逾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之5年時效,原告有何意見?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