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15號上 訴 人 謝榮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114年度國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