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鴻鉑
張綵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