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先家、張凌志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6,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