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複代理人 饒心雅律師被 告 乙○○
丙○○丁○○戊○○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己○
庚○○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理 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乙○○、丁○○、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壬○○於民國113年2月2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且均無拋棄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積極財產、編號10所示之消極財產,其中,編號8所示之帳戶,現金業經繼承人全體同意領出使用,毋須再為分割。而本件被繼承人壬○○未以遺囑限制遺產不能分割,兩造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兩造至起訴時尚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丙○○、庚○○、丁○○、戊○○、己○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被告丙○○另略以:被告乙○○亦同意方案,但因個人因素考量不願具狀及出庭等語。
二、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
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存摺、郵局存摺、地籍圖等為證,且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因被繼承人壬○○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壬○○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案分割,為除被告乙○○以外之繼承人同意,被告乙○○則未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經斟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利益等情,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附表一:被繼承人壬○○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新臺幣/元)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面積:48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原告、被告丙○○各3分之1;被告己○、庚○○、丁○○、戊○○公同共有3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面積:6.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同上 3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面積:20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被告乙○○取得 4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面積:1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5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面積:88.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由原告、被告丙○○各3分之1;被告己○、庚○○、丁○○、戊○○公同共有3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面積:211.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同上 7 房屋 臺中市○里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里○○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1/2) 同上 8 存款 臺中大里區農會0元 已結清銷戶 9 存款 郵局1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債務 債權人甲○○106年6月29日消費借貸-1000萬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比例負擔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 1 甲○○ 1/4 2 丙○○ 1/4 3 乙○○ 1/4 4 己○ 1/16 5 庚○○ 1/16 6 丁○○ 1/16 7 戊○○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