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被 告 陳朝根
陳朝木陳俊銘陳麗薰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查上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