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3,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