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餘2,84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分別於114年9月12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2,840元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