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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A04被上訴人 A05

A06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確認遺囑無效(或不生效力)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即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A07於民國114年1月5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核該遺囑內容係就A07所遺遺產為分配,本件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法院判決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即上訴人因前開遺囑無效得受分配之遺產)之客觀價額新臺幣(下同)129萬7941元計之(計算式:遺產價額合計389萬3822元×上訴人法定應繼分比例1/3=129萬79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