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7號原 告 童秀花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複 代理人 蔡旻樺
余翊榛被 告 童添福
童萬福蔡童猜童招治童秀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4年10月30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14至18有關「台中銀行清水分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中銀行台中港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