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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0號原 告 OOO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補正被繼承人OO之後代子孫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