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0號原 告 陳錦龍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陳垓池
陳晃
陳心瑀
陳秋雲王雲龍陳江海陳美如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建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待被告等人就原告主張「陳允就陳獅所留系爭土地無繼承權」(參見原告追加被告書狀第12頁之陳述) 乙節事表示意見,因原告前揭主張即指被告陳晃、陳晃、陳心瑀、陳秋雲、王雲龍、陳江海、陳建名、陳美如等陳允子孫就「陳獅所留系爭土地無繼承權」,此部分仍應予被告等人答辯,本件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