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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7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上列原告與被告蔡OO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全數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條依據。又原告如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並請敘明被繼承人除起訴狀附表一所列遺產項目外,尚有無其他尚未分割之遺產。

二、又依被繼承人蔡OOO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尚有諸多其他遺產,請說明其他遺產是否已分割完畢。又原告起訴何以未訴請一併分割;如欲起訴一併分割,請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及所分割之遺產項目,並請持本函向被繼承人蔡OOO所留存款之金融機構查詢現今餘額為何。

三、原告請按被代位人蔡OO之應繼分所得分得之遺產價額(含全部遺產可獲分配之價額如金融機構之存款、股份價額均應計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且據此計算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併請補正被繼承人蔡OOO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另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裁判亦可參照。

二、茲因原告起訴狀就分割標的之遺產僅列載不動產部分,惟參見卷附被繼承人蔡OOO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通知書,顯未就全部遺產臚列。茲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自應補正全部遺產範圍。

三、且查,原告既係代位分割遺產,因被繼承人之全部尚待分割之遺產價值尚待原告陳報,且原告並應按其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本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書之規定,命原告應自行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四、如主文所示補正事項如逾期未全數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