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被 告 蔡政諭
蔡和益蔡春風蔡明縈蔡旻芳林建宏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代為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後,其債務人即被告林建宏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自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現由該院執行更生程序,業據原告具狀陳明在卷,並有前揭民事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