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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返還應繼分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萬9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4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