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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5號原 告 陳麗萍

陳靜怡陳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被 告 陳永裕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88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55,179元(計算式:(00000000+52604+87+18455)×3/12=00000000RRL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508元,原告僅繳納26,889元,尚欠176,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