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9號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林以宗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林秀珍
林秀珠林秀晏
林秀宜上一人法定代 理 人 林貝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中被繼承人林瑞金之繼承人王阿葉公同共有持分2分之1部分(王阿葉等繼承人前已辦畢繼承登記)部分,因王阿葉嗣已死亡,且就王阿葉公同共有上開持分2分之1部分,王阿葉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附表(被繼承人林瑞金所遺之不動產遺產)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1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0地號(王阿葉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2部分) 2 建物 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0○號(王阿葉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2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