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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已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紜婕律師被 告 庚OO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辛OO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除鼎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費新臺幣8萬元,由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五人負擔外,其餘由兩造依照應繼分比例(即各七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伊與被繼承人辛OO於民國46年3月20日結婚,育有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庚OO六名子女,嗣辛OO於112年10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共七人,應繼分為各七分之一,原告於該基準日之財產如附表一,共新臺幣(下同)702萬8035元,辛OO遺產清單如附表二,共3807萬9592元,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3105萬1557元,原告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分配婚姻財產差額之一半即1552萬5779元(此部分兩造已於115年1月27日當庭和解),因兩造就遺產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依法令或契約不得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按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僅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割方式稱,希望登記為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其餘均不爭執。

二、被告庚OO對原告之主張均不爭執。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登記簿(卷一第31~33頁)、戶籍謄本(卷一第35~4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51~53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卷一第95~99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卷一第101~103頁)可證,應堪認定。兩造就辛OO所遺系爭遺產,既未能協議分割,且該等遺產並無依法令或契約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三、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分割方法之審酌:

(一)原告主張就附表二編號1、2不動產(經鑑定為3095萬元,有鼎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目前由原告和被告庚OO共同居住,希望由被告庚OO單獨取得,以現金442萬1428元(即3095萬元/7=442萬1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找補其餘共有人,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五人則主張應依照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為單一出入口之透天厝,現由原告和長子庚OO母子居住(卷一第45~47頁戶籍謄本),而被告乙OO住新北市中和區、丙OO住臺中市北屯區文昌二街、丁OO住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戊OO住新北市板橋區、已OO住北屯區遼寧路二段(有戶籍謄本在卷一第35~43頁可參),原告為28年生,年已86歲之高齡婦女(卷一第47頁),就系爭辦妥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若僅以登記為分別共有為分割方式,任何一位分別共有人,若將應有部分抵押或出售他人,將造成實際居住使用系爭不動產之原告和庚OO困擾,且若無法達成分管協議,未來仍需透過民事分割共有物訴訟,終結共有關係,而系爭不動產既經鑑定市價為3095萬元,該價值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直接分割由被告庚OO單獨取得,以現金找補其餘繼承人,對其等並無不利,本院認為考量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兩造就遺產分割方法之意見,認為以原告、被告庚OO主張由被告庚OO單獨取得,以現金找補其餘共有人之方案(即被告庚OO應分別給付原告及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等六人各442萬1429元),能直接終結共有關係,讓財產權與使用權合一,較為可採。

(二)兩造對其他附表二遺產之分割方式意見均一致,是自應尊重兩造意見,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除兩造合意鼎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鑑定費8萬元,由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五人負擔外(卷二第66頁筆錄),本件分割遺產之其餘訴訟費用,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方屬公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附表一:原告基準日婚姻財產清單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0000000000000 37萬9117元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0000000000000 300萬元 3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 00000000000000 25萬9841元 4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 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5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 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0000000000000 8236元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00萬元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0000000000000 36萬0673元 9 元大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00000000000000 1萬8416元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1752元 共計 702萬8035元附表二:被繼承人辛OO之遺產編號 遺產 項目 遺產名稱 數(金)額或權利範圍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新臺幣)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3095萬元 由被告庚OO單獨取得,被告庚OO應分別給付原告及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已OO等六人各442萬1429元。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應有部分全部) 3 存款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000000000000 1萬561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照應繼分比例各七分之一分配。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0000000000000 4522元及其孳息 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0 39元及其孳息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 1138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 1萬1104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大坑口郵局00000000000000 7萬2039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大坑口郵局00000000 87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000000000 50萬元及其孳息 1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0000000000 100萬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000000000 50萬元及其孳息 1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000000000 50萬元及其孳息 1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松竹郵局000000000 100萬元及其孳息 15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萬1920元及其孳息 16 存款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00000000000000 1萬6912元及其孳息 17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信用部四民分部00000000000000 3萬5949元及其孳息 18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Z000000000 (000股) 2425元及其孳息 19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Z000000000 (000股) 6411元及其孳息 20 投資 元大證劵文心興安分公司新光金00000000000 (00股) 501元及其孳息 21 投資 元大證劵文心興安分公司新光金乙特00000000000 (00股) 362元及其孳息 22 投資 元大證劵文心興安分公司鑫聯大投控00000000000 (0萬1667股) 35萬2343元及其孳息 23 投資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 2000元及其孳息 共計 3807萬9592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