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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64號原 告 劉正偉被 告 林益源

林秋蘭林綉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騏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142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債務人所佔應繼分之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林興國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林阿追之遺產,依上揭說明,原告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就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是原告主張以其對林興國之債權額80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屬無據。原告代位債務人林興國請求依其應繼分比例4之1,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後核定為5,257,8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21,031,374×1/4=5,257,84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4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1,900元,尚須補繳51,14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附表: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臺幣) 參考依據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918,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1,279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917,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1,278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6,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11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82,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655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30,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620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75,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450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613,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2,409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24,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283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396,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2,931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33,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222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090,5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2,727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44,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60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2,4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0,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25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2,4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087,874元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面積為89.17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2,200元,計算權利範圍價值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28,700元 房屋稅籍紀錄表 臺中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213,300元 房屋稅籍紀錄表 總價 21,031,374元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