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3號原 告 連文雄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被 告 連文金
連萬昇連榮宗陳連月娥連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連鉦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被告連文金、連萬昇、陳連月娥、連秋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連鉦水為兩造之父,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4日死亡,現存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繼承人為兩造及連阿木(於113年9月9日死亡,由兩造再轉繼承,連阿木之遺產尚未分割),均未拋棄繼承,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7分之1。前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連文金不願配合辦理協議分割,全體繼承人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連鉦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連榮宗略以:對遺產範圍沒有意見,按應繼分分配等語。
㈡被告連文金、連萬昇、陳連月娥、連秋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
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4年11月18日總集作查字第1141005169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儲字第1140082065號函暨所附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51、55、71至
83、171至175頁),且為被告連榮宗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㈡再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取得,被告連榮宗到庭並未爭執。本院審酌各項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認原告之分割方法對各繼承人並無不利益情形,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較為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連鉦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附表一:連鉦水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項目 遺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如有孳息,含孳息)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8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8 房屋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 1/1 9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434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496元附表二:應繼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姓 名 應 繼 分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連文雄 1/7 1/6 2 連文金 1/7 1/6 3 連萬昇 1/7 1/6 4 連榮宗 1/7 1/6 5 陳連月娥 1/7 1/6 6 連秋香 1/7 1/6 7 連阿木(已歿,故其應繼分由再轉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