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李筱芬被上訴人 李明德
李自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5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