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林OO
林OO林OO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被 告 林OO
黃OO林OO林OO林OO林OO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主張塗銷登記之權利範圍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提出之喪葬費用收據待提示調查等,是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