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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原 告 劉正儀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被 告 劉正君訴訟代理人 張子潔律師

林正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就本件所涉遺產有與另案合併調解之意願,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