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 告 陳家螢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被 告 陳信良
張黃梅兼訴訟代理人 張慶聰
張惠萍張家瑜張家銘兼上 二 人代 理 人 張家畯被 告 張海金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所有權之歸屬,尚待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定之事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