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原 告 胡秀英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被 告 張榕訴訟代理人 陳美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方星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裁判案由:酌給遺產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