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文棋相 對 人 劉聰謀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家全字第17號假處分裁定予以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家全字第1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現已撤回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66號假處分之執行,爰請求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提出已蓋本院收狀章之民事撤回狀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7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66號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為本件債權人,其既合法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