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周○○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109年度家全字第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離婚合併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因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9日以109年度家全字第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而前開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6號、109年度婚字第6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確定,雙方就給付方式成立協議並經清償完畢,茲因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協議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年度家全字第34號民事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家抗字第34號抗告事件卷宗、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80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在卷可稽,堪信為真。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