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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聲請人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50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經判決離婚確定,聲請人於114年4月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377號、114年度家財訴字第51號),相對人於調解程序明白表示不願給付剩餘財產,聲請人聽聞親友轉述,相對人有意出售兩造婚後購買之臺中市○區○○街00○0號不動產脫產,系爭不動產登記相對人單獨所有,然20年期房屋貸款都是聲請人繳納,並於110年12月2日辦理預告登記,相對人已起訴塗銷預告登記,顯見有意出售系爭不動產,聲請人因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許就相對人之財產,在150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10分之1;另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暨調解聲請狀(第7~10頁)、系爭房地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第11~14頁)、土地登記申請書(第15~18頁)、LINE截圖(第30~32頁)等件,以供釋明,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綜合上開事證,認聲請人之釋明雖尚有不足,但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爰酌定由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就相對人財產於1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依法裁定相對人於提供該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