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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27號聲 請 人 陳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OO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7年3月23日結婚,兩造於114年2月13日協議離婚,伊已對相對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新臺幣(下同)960萬本息,現由本院審理中。惟相對人於收到本院調解通知書及家事起訴狀繕本後,竟於114年7月3日向地政申請補發名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若相對人無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或其他負擔登記之需要,並無急於申請所有權狀補發之必要,相對人顯有隱匿、處分其名下財產,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亦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就保全程序並無特別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中假扣押之規定。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已於114年2月13日協議離婚,伊已向本院提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願離婚書、家事起訴狀,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622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有所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欲處分系爭房地之情事,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固提出清水地政事務所之書狀補給案件公告查詢、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惟查:觀諸上開公告查詢、謄本,僅能得知相對人有向清水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上開福興段433建號之所有權狀及系爭房地之公設部分坐落之同段628地號土地所有權狀,並無法得知相對人有申請上開福興段67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且申請補發所有權狀之原因多段,尚難僅憑此認相對人就其財產有為不利益之處分,致其達於無資力之狀態,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依聲請人檢附之114年5月29日家事起訴狀所列之相對人財產,相對人名下除系爭房地外,另有存款約500萬元、汽車2部價值約170萬元、投資150萬元,有其家事起訴狀影本可佐,足認依相對人目前之財產狀況,尚難認其資產狀況與聲請人本件請求本院假扣押金額100萬元相差懸殊,而有無法或不足清償之情事。

⒉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見本院電話

紀錄),使本院就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獲得大概如此之心證,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聲請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依上開說明,即無從命其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而准予假扣押,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假扣押之請求雖已釋明,但就其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則未盡釋明之責,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無足補釋明之欠缺,核其對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仍與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