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勸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順發相 對 人 陳郁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