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368萬元,係因財產權關係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