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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婚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款、第98條規定可明。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協議給付贍養費,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款、第98條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復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前經本院核定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