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WINDOWS系統測試人員,曾經擔任GOOGLE電腦AI形成聲音辨識人員,要分辨電腦音效有惡意在聲道裡面,在上述單位都是防暗網,由於工作任務有些危險,在家族群組裡提到的文字如「挖眼睛」並非伊所傳,可能有人使用伊手機或被駭了LINE,去年就有人駭了伊的NETFLIX。安非他命應該是在被強押上去無法行動之下被下毒,因為有一刻真的好痛。在伊什麼都看不到的時候有人藉機申請了一份這個東西,如果當初申請的人都沒有讓伊SIGN3次確認的話很奇怪。讓伊看到強制住院時他們才把眼鏡給伊。為此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 、4 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四、經查:聲請人有K他命及安非他命使用史,曾在吸食安非他命後症狀干擾將自己睪丸割除。嗣因情緒起伏大、混亂行為而經數次送至精神科住院、勒戒、治療,然出院後未規則返診,多次失聯,並將手機定位關掉。114年3月26日起聲請人行為紊亂,在男友家中破壞物品、到彰化搶走爺爺手機、到臺中家中眼神渙散且情緒易怒,並在家族LINE群組發言威脅家人,稱要挖家人眼睛、媽媽彈的吉他跟鋼琴是魔鬼的化身、爺爺的手機裡面有鬼等語。經家人報警由消防單位協助送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急診,安非他命﹥500呈陽性反應,其呈現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經臺中醫院2位精神科醫師鑑定結果,認聲請人有傷人之虞,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之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經醫院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該審查會許可臺中醫院對於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臺中醫院病歷及護理紀錄單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當庭訊問聲請人及鑑定醫師無訛。綜上,聲請人既經2位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及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並因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而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核其原因及程序均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至3項、第42條第1、2項之規定無違。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現正強制住院治療中,此有聲請人護理記錄在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是依據提審法第7條第1、2項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