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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82號抗 告 人 甲OO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OO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另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