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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5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15年1月28日所為114年度家暫字第1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於法不合,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