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諮商心理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2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23號裁定選任為該事件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多次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聯繫及進行訪談,並已提出意見陳述書,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聲請人於該事件擔任程序監理人中,分別與該案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各進行訪談,陪同到庭調查、進行調解等,並提出本件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及費用明細。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相關通訊花費等情,及兩造對本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酬金之酌給均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8,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