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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21號抗 告 人 甲○○抗告人對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21號由家分離事件所為裁定提出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於法自有未合,應限期命其補繳。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