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淑敏諮商心理師關 係 人 李OO代 理 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關 係 人 何OO代 理 人 張莠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1、54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之未成年人何竽婧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1、54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閱卷、訪談、訪視及撰寫陳述意見等。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3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1、54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該案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何竽婧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職務完畢,亦有上開相關裁定及本院核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1、546號事件全部卷宗可佐,是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核屬有據。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含程序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關係人2人多次訪談及進行訪視、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及關係人即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就酬金數額38,000元均表示無意見(見113家親聲421卷第120、122頁),暨考量本案進行訪視之情形、時間等,本院認聲請人請求之本件報酬酌定為38,000元要屬合理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