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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94號

114年度家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王忠禮相 對 人 王儀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繼承權確認及切結書效力確認訴訟」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民國114年8月5日送件),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難回復原狀,請准裁定貴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44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繼承權確確認及切結書效力確認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05萬344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44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3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在案,有114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就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屬重複,難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