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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甲○○即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5、78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萬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5、7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乙○○(下稱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包含閱卷、聯繫、訪談、提出意見陳述書),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5、78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卷宗,依上開標準,並參酌聲請人於該事件擔任未成年子女程序監理人期間,分別與關係人乙○○、甲○○、未成年子女進行數次家庭訪談,並提出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及費用明細。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相關通訊及交通費,及關係人乙○○對聲請人請求報酬之計算及數額表示無意見;關係人甲○○對聲請人請求之報酬數額表示同意,有關係人所據家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等節,核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萬8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5-09-03